證監(jiān)會網(wǎng)站近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一位名叫張智的“85后”,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,實際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個證券賬戶,操縱“華英農業(yè)”股票,證監(jiān)會決定沒收張智違法所得132,785,829.05元(約合1.33億元),并處以132,785,829.05元(約合1.33億元)罰款,沒收款項加上罰款合計約2.66億元。
“85后”因操縱股票被罰沒合計2.66億元
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當事人名為張智,1985年9月出生,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(qū)。
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,經(jīng)查明,張智通過控制中云輝資本管理(深圳)有限公司、中擇資本管理(深圳)有限公司、深圳中云輝尚勢合眾投資中心企業(yè)(有限合伙)、深圳中云輝尚勢共贏投資中心企業(yè)(有限合伙)等企業(yè),組織周某1、張某、康某兵、周某2、李某雄、全某山、羅某優(yōu)、俞某龍、查某等人為交易團隊,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,實際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個證券賬戶(以下簡稱賬戶組)。
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,張智存在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連續(xù)買賣,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,操縱行為影響“華英農業(yè)”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。
比如在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連續(xù)買賣方面,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,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共190個交易日,賬戶組參與交易日170天,賬戶組交易量占“華英農業(yè)”當日市場成交量大于10%的有69個交易日,大于20%的有31個交易日,大于30%的有11個交易日,于2017年5月4日達到最高的41.64%。其中,133個交易日有申報買入交易,62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,賬戶組單日買入成交量占“華英農業(yè)”當日市場成交量大于10%的有64個交易日,大于20%的有39個交易日,大于30%的有30個交易日,并于2017年10月20日達到最高的61%。賬戶組在152個交易日有申報賣出交易,57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,賬戶組單日賣出成交量占“華英農業(yè)”當日市場成交量大于10%的有57個交易日,大于20%的有23個交易日,大于30%的有16個交易日,并于2017年7月6日達到最高的51.41%。綜上,賬戶組具有明顯的資金優(yōu)勢。
期間,賬戶組日均持有“華英農業(yè)”股票46,053,424股,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為10.85%,占總股本比例均值為8.62%。其中,超過流通股本比例5%、10%的交易日分別為161天、134天,超過總股本5%、10%的交易日分別為159天、83天。綜上,賬戶組具有明顯的持股優(yōu)勢。
在上述操縱期間的190個交易日中,賬戶組170個交易日均有交易,共申報交易51,322筆,其中有56個交易日申報交易超過300筆,9個交易日申報交易超過1000筆,2017年12月12日達到最高2932筆。連續(xù)交易特征明顯。
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方面,在操縱期間,賬戶組參與交易的170個交易日中,有73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(以下簡稱對倒)的情況,對倒量合計39,672,448股,對倒天數(shù)占交易天數(shù)的42.94%,對倒量占賬戶組買入和賣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別為15.89%、16.03%。對倒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有9個交易日超過10%,2017年8月30日達到最高,為26.41%。
證監(jiān)會認為,張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“單獨或者通過合謀,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或者利用信息優(yōu)勢聯(lián)合或者連續(xù)買賣,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”、第三項“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,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”的規(guī)定,構成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。
張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,張智并不實際控制賬戶組操縱“華英農業(yè)”,僅為配資中介,實際操縱方為梁某超和王某鋒;張智沒有操縱“華英農業(yè)”的主觀故意;不存在操縱“華英農業(yè)”的客觀行為;張智未參與操盤收益的分配。張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資中介服務費外,未獲得關于操縱“華英農業(yè)”的盈利;調查過程未盡到全面調查義務,認定的事實與基本事實不符。相關證據(jù)的取得具有非正當性,內容不具有真實性,不應作為證據(jù)使用。
經(jīng)復核,證監(jiān)會認為:
第一,關于賬戶控制問題。張智組織交易團隊,相關人員系聽從張智指令協(xié)助尋找資金、管理證券賬戶、傳遞交易指令和具體操作。通過現(xiàn)場獲取的電腦文件、交易終端關聯(lián)、資金關聯(lián)、交易員指認、配資中介指認等多維度證據(jù),足以認定張智通過其交易團隊控制賬戶組交易“華英農業(yè)”,案涉操縱行為是由張智組織實施的,張智系本案違法主體而非配資中介。
第二,關于當事人沒有操縱主觀故意的申辯。賬戶組在交易過程中,存在明顯的拉抬行為和對倒交易,且該等行為在涉案期間反復出現(xiàn),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,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操縱的主觀故意。
第三,關于當事人不存在操縱客觀行為的申辯?,F(xiàn)有證據(jù)表明,交易員通過接收張智指令,買入賣出“華英農業(yè)”,通過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連續(xù)買賣,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等多種方式,影響了“華英農業(yè)”的股價和交易量,存在操縱“華英農業(yè)”的客觀行為。
第四,關于本案資金去向。王某鋒轉給張智的資金中,除部分資金轉給梁某超相關賬戶外,其余資金在張智控制的銀行賬戶中滾存使用,期間除用于配資交易股票外,還用于購買理財、支付工資和房租、大額提現(xiàn)等。
第五,關于調查的合法性。證監(jiān)會在聽證會召開前已履行相關調查義務,聽證會后根據(jù)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進行了補充調查。證監(jiān)會已全面、客觀、公正地進行了調查,收集了有關證據(jù),程序合法。證監(jiān)會在補充調查談話過程中,調查人員不少于二人,并出示了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,制作了談話筆錄,且新取得的證據(jù)與此前證據(jù)相互印證,相關證據(jù)真實合法有效,符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綜上,證監(jiān)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。
根據(jù)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與社會危害程度 ,依據(jù)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的規(guī)定,證監(jiān)會決定,沒收張智違法所得132,785,829.05元(約合1.33億元),并處以132,785,829.05元(約合1.33億元)罰款。
證監(jiān)會嚴厲打擊操縱股價行為
5月15日,證監(jiān)會發(fā)布2023年執(zhí)法情況綜述。
證監(jiān)會上述執(zhí)法情況綜述提及,從嚴打擊內外勾結操縱股價。依法嚴懲部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、董監(jiān)高利用資金、持股、信息等優(yōu)勢,以市值管理之名實施操縱市場等性質惡劣、影響極壞的違法違規(guī)行為。2023年,查辦9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、高管與游資內外勾結操縱本公司股價案件,對勁拓股份、森源電氣、新美星等案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分別處以6.6億元、6.1億元、9567萬元罰沒款。
從重處理操縱市場累犯慣犯。對個別操縱市場被多次處罰仍未收手的不法分子,依法予以從嚴從重處理。如王某銅團伙前后操縱7只股票,被證監(jiān)會處以15億元罰沒款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;任某成團伙操縱股票多、持續(xù)時間長、涉案金額大,被證監(jiān)會3次處罰后再次犯案,證監(jiān)會處以2.97億元罰沒款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從實查辦新型違法案件。運用數(shù)據(jù)化分析手段,依法打擊不斷變異、升級的資本市場新型違法行為,堅決遏制蔓延勢頭。如依法查辦某些團伙利用場外個股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縱收益,部分人員對LOF基金、可轉債等品種實施操縱的違法行為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辦不法團伙利用遠程操控軟件隱藏交易痕跡、快速賣出清倉式砸盤出貨,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操縱市場違法行為。
責編:葉舒筠
校對:趙燕